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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管理规定

时间:2013-03-06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提高施工项目管理水平,规范项目管理工作程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河南省文物保护工程施工项目管理,除应遵循本规定外,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标准、规范。

第三条 凡参与河南省文物保工程施工项目的单位均应当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 文物保护工程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与最小干预的原则,保存、延续文物的真实历史信息和价值;保护文物本体及与之相关的历史、人文和背景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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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备案、审批

第五条 河南省文物保护工程维修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级别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第六条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前须先取得施工许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河南省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工程必须取得省文物行政部门的施工许可,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必须取得文物所在地的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的施工许可。

第七条 申请施工许可需呈报开工审批表、施工组织设计、监理组织规划。

第八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从事文物保护工程的,必须在省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备案有效期为1年。

第九条 外地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进豫必须具有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并须持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及相关业绩证明,填写“外地文物建筑保护工程企业进豫备案登记表”, 到省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施工企业管理

第十条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企业,必须建立现场管理机构(项目部)。现场管理机构由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材料员、安全员等组成,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与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国家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执业资格或省级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文物保护资格证书。施工现场管理机构其他人员应持证上岗。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材料员、安全员等施工现场管理机构组成人员同时期只能承担一处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工程。

第十一条 文物保护工程现场管理机构应按照技术、施工核算、质量、安全、进度等定岗定责,并建立以下管理制度:

1)项目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2)技术与质量管理制度。

3)图纸与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4)计划、统计与进度管理制度。

5)项目成本核算制度。

6)材料、机械设备及器材管理制度。

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场容、场貌管理制度。

8)例会与组织协调制度。

9)分包及劳务管理制度。

10)内外部关系沟通协调管理制度。

11)信息管理制度。

12)应急预案。

第十二条 河南省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实施前必须上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以下内容:

1)编制依据。

2)工程概况。

3)施工部署及资源供应计划。

4)施工准备工作。

5)文物保护措施以及主要项目的维修施工方法。

6)施工平面布置图。

7)施工进度计划网络图或横道图。

8)施工技术组织措施。

9)新技术应用。

10)风险管理和发生事故的应急预案。

11)信息管理。

12)附件。

  

第四章 现场管理

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采用封闭式管理。门头应设置公司的标志,施工工地四周连续设置围挡设施,不得中断。围挡设施使用防火、耐腐蚀、不易破损的硬质材料,高度不低于1.8米。施工现场管理机构应在现场入口的醒目位置,悬挂公示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和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施工现场平面图。

施工现场要有宣传教育制度,设宣传栏、读报栏、黑板报、安全标语等教育设施。场区内地面做到坚实平整,保证排水畅通,污水、废水的排放符合要求。

第十四条 各类构件(木、砖、石等)加工场地、建筑材料构件、施工机具要按施工平面布置图的布局放置。文物构件要单独室内存放,按类做出标识。施工机具有悬挂标识、操作规程的安全警示牌。建筑垃圾、生活垃圾要集中存放,并有覆盖,定时清理。施工场地平整整洁、无乱堆乱放现象。

第十五条 施工时发现文物、古迹等,应当停止施工,保护好现场,立即向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报告,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五章 消防安全及文明施工

第十六条 消防措施

1)施工现场要成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和消防组织,负责消防措施的落实。施工现场要制定安全防火措施制度;合理配备足够的消防灭火器材;定期检查更换失效的消防器材;灭火器材要有明显标志,专人负责。

2)施工现场的平面布置图明确易燃材料堆放仓库,消防器材存放处,临建、废品集中站,消防水泵和生活等区域,并应保护各区域的道路畅通无阻,夜间有照明设施。

3)施工现场严禁吸烟。

4)现场从事电气焊、切割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施工现场用火应经监理报建设单位审核后,方可实施。

5)施工现场所有电箱不应设在耐火等级为四级以下的建筑物旁,要走线清晰,导线绝缘良好,接头应设在专用的接线盒内,并要远离易燃、易爆场所,电缆或导线在穿越构筑物或易受损伤的部位要按规范加设防护套管。施工现场电器设备必须安全可靠,导线绝缘必须良好,电动机或起动器外壳必须接地。

6)施工现场设立的仓库的内部物品要堆放整齐,严禁易燃、易爆物品混合储存,库内设立不少于1.5米的走道并保持畅通,设置消防设施,设立明显的防火标志。要保证仓库通风良好。

7)施工现场每月至少开展安全防火检查一次,将检查出的防火安全隐患逐条列出认真监督落实整改,检查要有记录,并建立档案。

第十七条 安全制度

施工现场管理机构应针对项目的特点进行安全生产策划并制定安全保证计划,规划安全生产目标,确定过程控制要求,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应配备必要的资源,确保安全生产目标实现。施工前必须制定安全计划,并上报当地文物行政部门。

安全计划的内容包括:控制目标,组织构架,职责权限,规章制度,资源配备,安全措施等。

第十八条 文明施工

1)进入施工现场的各类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

2)施工现场禁止带小孩上班。

3)施工现场不准赤膊、赤脚、穿拖鞋、高跟鞋。

4)在3米以上高处危险作业必须使用安全带。

5)酒后不能上岗作业。

6)施工用电不能有乱拉、乱挂、乱缠绕现象。

7) 临街建筑施工要全封闭施工;脚手架要按规范搭设。

8) 卸料平台不能与脚手架混搭,并有限荷标记。

9) 临边、洞口、电梯井口、楼梯口必须有防护栏杆或防护设施,不能使用劣质或破损的安全网。

10) 建筑物要搭设安全通道,并有安全防护棚。

11) 施工现场要有醒目的安全标示牌、警示牌和操作规程牌。

12) 电焊机的两侧要设置防护罩;电锯、电刨、砂轮机、切割机等电动机具要设置防护装置或防护罩。

13)作业人员临时住所、膳食、饮水供应要符合国家规定;施工现场要设置必要的医疗和急救设施。

14)要按时反馈有关单位下发的整改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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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环境保护

第十九条 除有符合规定的装置外,不得在施工现场熔化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味的废弃物, 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作土方回填。

第二十条 建筑垃圾应在指定地点堆放,及时进行清理。

第二十一条 施工现场产生的噪音、粉尘、污水,应有相应措施予以控制。

第二十二条 施工现场管理机构在施工前,应与发包人及时办理地下管线等移交手续,标出位置,加以保护。

第二十三条 施工中需要停水、停电、封路而影响环境时,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事先告示。在行人、车辆通行的地方施工,应设置严密的安全防护设施和明显标志。

     

第七章 资料收集

第二十四条 工程资料作为工程竣工验收专项检查内容,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报送应当与工程进度同步进行。凡工程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 工程资料内容包括工程文件、监理资料、施工资料、竣工图等。

第二十六条 参建单位应当将工程资料的收集和管理,纳入工程的各个环节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应当确保资料的真实、有效和完整。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及与参建各方签订合同或协议时,应当对工程资料和工程档案的编制单位、套数、费用、质量、移交方式以及期限提出明确要求,并负责监督和检查各参建单位工程资料的收集、管理和立卷工作,委托监理单位检查工程资料的收集、管理和立卷工作。

第二十八条 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技术变更,须有勘察、设计单位的签署意见。

第二十九条 监理单位负责监理资料的管理工作,并设专人对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在施工阶段,应对施工资料的收集、管理和立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资料的管理工作,实行技术负责人责任制,逐级建立施工资料管理岗位责任制。

第三十一条 工程资料应当按照整理单位和资料类别的不同进行分类。工程资料的分类、整理应依据国家相关规范标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 施工、监理应将工程资料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时间、套数移交给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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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验收管理

第三十三条 工程验收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监督等有关单位进行初验,提出验收评定书面意见。整改后按程序报验,由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专家验收并形成竣工验收文件。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负责工程竣工备案工作。

第三十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汇总编制真实完整的工程资料,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分别由文物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各存档一套。

  

第九章 奖惩

第三十五条 文物行政部门不定期对文物保护工地组织检查,对优秀工地要给予物质或精神奖励。

第三十六条 违犯本规定或对文物造成破坏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及国家有关法规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犯本规定或安全生产、消防管理等法规,造成火灾、人身伤亡事故的,依照相关法规处理。

第三十八条 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通知拒不执行的,责令停工整改,直至终止合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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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河南省文物局。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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