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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文物局关于加强可移动文物修复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6-07-08      字体: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文物(文化)局,省直文博单位,中国文字博物馆:

近年来,我省持续开展可移动文物修复工作,拥有可移动文物修复资质的单位和修复技术人员不断增加,修复项目和修复文物数量逐渐增多,修复质量和水平显著提升。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可移动文物修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文物局《可移动文物修复管理办法》(文物博发〔2014〕25号)要求,现就规范我省可移动文物修复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可移动文物修复工作的重要性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历史文化资源,是国家的“金色名片”。加强文物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对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提升国民道德素养,增强民族凝聚力,具有重要意义。对可移动文物的修复性保护是在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下,全面保存和延续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信息与价值,对擦亮文物这张金色名片有着重要意义。我省是全国重要的文物资源大省,各国有单位保管着近200万件(套)可移动文物。据初步调查,半数以上文物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病害,有机质类文物更甚,而且有逐渐加重的趋势,对其开展修复性保护已经成为全省馆藏文物安全和博物馆事业健康发展亟需解决的突出问题之一。

二、切实抓好可移动文物修复工作的关键环节

(一)严格修复资质认定

按照国家文物局《可移动文物修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河南省文物局是我省可移动文物修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部门。

申请可移动文物修复资质和申请扩充资质范围的单位要按照《办法》的要求向省文物局提出申请,由省文物局组织专家进行资料审核、现场复核、答辩,局长办公会研究。资质证书只限于本单位使用,不得转让、转借。

我局对拥有可移动文物修复资质的单位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审核一次。对修复场所、设备、人员等方面发生变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将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将撤销其资质。对两年内不承担文物修复工作任务的,将予以警告,确认不能或者不愿承担文物修复任务的,将撤销其资质。对不具备修复资质擅自修复文物且造成文物不可逆性破坏的,要追究项目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二)严格修复项目申报

文物收藏单位应详细调查本单位文物保存的实际情况,分轻重缓急确定修复对象,并委托有可移动文物修复资质的单位编制修复方案。方案编制完成后由省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省文物局。省文物局组织专家对修复方案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连同专家意见报送国家文物局。

各文物收藏单位要结合文物保存状况,分类整合拟修复文物资源,有计划做好项目储备;拥有可移动文物修复资质的单位要发挥引领和带动作用,积极为其他文物收藏单位提供文物修复方案编制及修复等服务。

(三)严格项目实施流程

修复项目应由具有修复资质的单位按照批准的修复方案实施。项目实施前,文物收藏单位应书面报告我局项目的实施单位、负责人及具体实施人,我局将组织相关领域专家现场指导,提出文物修复指导性意见。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我局将进行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文物修复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文物收藏单位需将结项报告报送我局,由我局组织专家进行验收结项。项目实施期限要严格按照方案要求,从资金下达日起计算。

三、积极推进可移动文物修复项目有序实施

自2011年国家文物局设立可移动文物修复项目以来,我省共有60个项目获得国家补助(名单见附件),但目前项目实施推进情况不容乐观。请各地文物局指派专人负责对辖区内相关单位所承担的修复项目进行清查,并把修复项目的进展情况于7月29日前报告我局。同时,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做好修复项目验收准备工作。

2012年前(含2012年)批复项目,必须于2016年10月10日前提交结项验收申请材料。

2013年批复项目,必须于2016年12月20日前提交结项验收申请材料。

2014年及2015年批复项目要抓紧实施,按照报批完成时间安排有序推进修复工作。

联系人:省文物局文物科技与对外合作交流处 孟洋

联系电话:0371—63946555

2016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