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文物局关于做好遗址类文物保护单位总体规划前期考古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6-04-22 字体:大 中 小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文物(文化)局、省直文博单位:
目前,我省各文物管理机构在组织编制遗址类文物保护单位总体规划的过程中,普遍存在前期考古调查、勘探工作不充分,遗址总体范围、布局和文化内涵等资料不全面的现象,使得遗址类文物保护规划针对性不强、审批通过率低,给后续的保护管理、展示利用、发掘研究等工作造成一定影响。
近年来,国家文物局在相关批复意见中强调,编制遗址类文物保护单位的总体规划时,编制单位要加强与考古研究单位的合作,开展系统的田野考古调查勘探工作,加强相关考古资料的收集和研究。我局在转发国家文物局的文物保护规划立项批复文件中,也明确要求将考古发掘研究单位作为联合编制单位,并将前期的考古调查、勘探工作经费列入规划经费预算。但是,有些单位对前期考古工作重视不够,未列出考古调查、勘探工作所需经费,或者编制的预算不能满足开展前期考古工作的实际需要。为做好遗址类文物保护单位总体规划前期考古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文物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规划编制的前期考古工作,在组织编制规划时,应将考古发掘单位作为联合编制单位,组织其先期开展考古调查、勘探及有关考古资料的收集整理,为规划编制提供科学依据。
二、要做好前期考古调查、勘探及资料收集整理工作预算,遗址类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预(概)算文本》“保护规划前期经费”一栏,应明确列出前期考古调查、勘探工作经费。
三、前期考古调查、勘探工作经费应主动联系相关考古发掘研究单位,严格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关于颁发﹤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的通知》(90文物字〔24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年度下发的《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等文件所列标准进行编制。
特此通知。
2016年4月14日
附件:红头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