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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文物局关于我省2015年度文物勘探资质年检情况的通报

时间:2016-03-17      字体: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文物(文化)局、省直文博单位:

2015年11月10日,我局下发了《关于开展2015年度文物勘探许可证年检工作的通知》(豫文物保〔2015〕146号),计划于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间,对全省各文物勘探单位的文物勘探许可证进行年检,并就年检工作的标准提出了相关要求。经过两个多月的努力,目前,这项工作已经圆满结束。

通过此次年检,我们发现,我省大部分文物勘探单位,都能够按照《河南省文物钻探管理办法》要求,认真履行保护地下文化遗产的责任,加强队伍建设,强化人员管理,努力提高文物勘探工作质量和业务人员技术水平,在保护好地下文物的同时,积极服务经济发展大局,实现了文物保护与基本建设的双赢。但是,也有一些单位,在业务管理、队伍建设、技能培训等方面还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进一步规范和改善。现将此次年检工作的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值得肯定的单位及做法

河南省文物保护勘探中心提交的文物勘探报告编制规范、印制精良,其中所附文物勘探预算依据充分、标准明晰,值得全省各文物勘探单位学习。

平顶山市文物保护工程咨询服务中心受平顶山市文物管理局委托,与市文物联合执法大队密切合作,对全市各县区文物勘探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各县区均能较好地落实基本建设前进行文物勘探这一要求,较好地保障了文物勘探工作在全市范围内顺利开展,这一经验值得其他各省辖市、省直管县文物部门借鉴。

三门峡市文物考古勘探公司建立有健全的资料管理制度,确保每个工地都有完整的卷宗,各个项目都有案可查,特别是每一次文物勘探结果都能及时向文物行政部门汇报,并由文物行政部门及时上报省文物局组织考古发掘单位进行发掘,这一做法值得肯定。

洛阳市文物钻探管理办公室在队伍建设和专业技术人员培养方面成绩突出,其持有“河南省文物勘探技术员资格证”的技术人员已达86 名,除了做好洛阳本地文物勘探工作外,还大力开拓外埠业务,将文物勘探技术服务推向全国,受到广泛好评,在业内产生了较大影响。另外,洛阳市文物钻探管理办公室还能够及时整理勘探工作成果,精选部分文物勘探报告,编辑出版了《洛阳文物钻探报告》资料汇编,这一做法值得其他各文物勘探单位学习。

二、年检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1、部分文物勘探单位懈于队伍建设,专业技术人员培养严重滞后,能够提供文物勘探技术员资格证的专业人员未达到文物勘探队伍人员基本要求。

2、部分文物勘探单位所提交的文物勘探报告,内容过于简单,相关遗迹现象记录不详,缺少相应的附图、附表;有些勘探单位提供的报告甚至仅有两三页纸,内容不全,简单潦草;部分单位的勘探报告虽然内容全面,但没有封面、封底、未加盖单位公章,印制装订粗糙,严重影响行业形象。另外,大部分文物勘探单位所提供的文物勘探报告中,都没有提供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据、文物勘探预算依据及定额内容,不符合现代企业管理、工程预算、审计管理规定。

3、部分文物勘探单位对于在勘探中发现的古文化遗存,未按规定及时上报当地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进行考古发掘,文物勘探未达到保护地下文物的目的。

三、相关工作要求

1、做好问题整改。请相关文物行政部门对年检不合格单位进行监督整改,并限其在2016年6月31日前提交整改报告。我局将在2016年度的年检工作中,对本次年检不合格单位进行重点督查。

2、加强业务建设。各文物勘探单位要进一步加强文物勘探队伍建设,抓好勘探技术人员相关技能的培养与考核,切实提高文物勘探报告的编写水平,规范文物勘探预算定额编制,并加强文物勘探资料的及时整理和规范管理工作。

3、规范工作程序。文物勘探工作结束后,文物勘探单位除了向建设单位提供文物勘探报告外,还应及时将勘探结果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各地文物行政部门收到文物勘探报告后,应当作出是否需要进行考古发掘的决定。凡需进行考古发掘的项目,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要求,履行报批手续。具有考古发掘团体领队资质的地市,由当地考古发掘单位组织进行考古发掘;没有团体领队资质的地市,应按程序上报省文物局,由我局统一安排具有团体发掘领队资质的单位进行考古发掘。

2016年2月1日

附件:关于开展2015年度文物勘探许可证年检工作的通知 附件(年检情况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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