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文物商店管理规定》相关下载文件
时间:2014-06-23 字体:大 中 小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文物(文化)局,省直文博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豫政办〔2013〕97号)要求,我局对《河南省文物商店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
具体内容如下:
一、取消原文第十一条第二款第3、5、9项,即:“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工商行政部门、税务部门年度审验不合格的;未按照规定时间提交年审材料的。”
二、将原文第十一条第二款第10项“单位和负责人有犯罪行为的”修订为“单位或负责人有文物犯罪行为的”。
三、将原文第十一条第三款“年度审验不合格的,由省文物局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依法撤消批准文件,并建议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修订为“年度审验不合格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增加省直管县(市)文物行政部门相关职责,调整补充相关表格内容。
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文物商店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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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0日
附件:《河南省文物商店管理规定》相关下载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