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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文物管理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时间:2008-07-14      字体: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避免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及其危害和影响,确保各类文物安全和正常的文物管理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家文物局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管理办法》、《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由人为或自然因素引起的突发性的危及文物安全和影响文物管理秩序的案事件。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管理的文物收藏单位、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发生文物被盗、被毁、破坏、丢失的,考古发掘工地和古建筑维修工地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启动本预案。

非文物行政部门管理的文物收藏单位和文物保护单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参照本预案执行;同时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督促管理或使用单位,制定各自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4 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牢固树立文物安全就是文物工作生命线的思想,始终把预防突发事件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因素及时进行分析、预警、整改,严防突发事件发生。

(2)属地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实行条块结合、属地负责的应急管理体制。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事件负总责,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处置突发事件,省文物局指导协调全省突发事件。

(3)快速反应:应建立安全预警和快速处置反应机制,在突发事件发生时,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启动相应预案,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果断采取有效措施,在最短时间内控制事态,将危害与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4)依法处置:突发事件预防、控制及处置工作要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2 应急组织及职责

省文物局设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办公室,省文物局局长担任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文物局办公室。

2.1 省文物局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组织、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应急响应活动,下达处置任务。

(2)及时向国家文物局、省政府汇报有关情况和信息,加强同有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

(3)负责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

(4)研究解决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2.2 省文物局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处理应急指挥部的日常事务,负责突发事件发生时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应急方案的具体执行及联络、信息沟通等工作。

2.3 省文物局各处室工作职责

(1)办公室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组织、指挥、协调、后勤保障及信息发布工作。

(2)文物处负责处置因自然因素导致不可移动文物倒塌、损毁,考古发掘工地、古建筑维修工地的自然、生产事故等突发事件。

(3)博物馆处负责处置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保管、陈列展览、修复、复制、拓印、运输、外事外展的突发事件。

(4) 安全处负责处置文物被盗、被抢、被破坏、火灾、大型活动等突发事件;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要求,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和组织准备,加强日常管理和监测,注意日常信息的收集与上报,对可能发生的涉及文物安全的预警信息进行全面评估和预测,制定有效的监督管理责任制和预防应急控制措施。

3.2 预防预警行动

制定各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必要的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习和培训,使工作人员熟悉应急预案程序,掌握处理突发事件的方法,并根据演习情况和实际发生的情况对应急预案作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3.3 预警支持系统

加强应急处理工作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明确其岗位职责;安装必要的消防、安全防范设施,配备预警通讯和广播设备,保证消防、救援通道的畅通;博物馆和文物开放单位应严格核定人员容量,加强对现场人员流动的监控,在主要出入口和通道设专人负责疏导工作。

4 突发事件等级划分

4.1 重大突发事件(Ⅰ级)

(1)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发生火灾、被盗、损毁、文物建筑坍塌的。

(2)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发生重大火灾、严重被盗、大面积损毁、重要文物建筑坍塌的。

(3)馆藏一级文物丢失、损毁的,或馆藏二级文物丢失、损毁5件(含5件)以上的,或馆藏三级文物丢失、损毁10件(含10件)以上的,或馆藏文物丢失、损毁20件(含20件)以上的。

(4)考古发掘工地、古建筑维修工地、文物开放单位及大型活动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

(5)文物外事外展工作中发生的突发事件。

4.2 较大突发事件(Ⅱ级)

(1)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发生火灾、被盗、损毁、文物建筑坍塌的。

(2)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发生重大火灾、严重破坏、大面积损盗、重要文物建筑坍塌的。

(3)馆藏二级文物丢失、损毁的,或馆藏三级文物丢失、损毁5件(含5件)以上的,或馆藏文物丢失、损毁10件(含10件)以上的。

4.3 一般突发事件(Ⅲ级)

(1)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发生火灾、被盗、损毁、文物建筑坍塌的。

(2)馆藏文物丢失、损毁的。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预案启动

5.1.1 Ⅰ级突发事件发生后,省文物局启动本预案,成立应急指挥部,配合事件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导应急处置工作。在参与应急处置的同时,将事件情况核实后及时报国家文物局和省人民政府。

5.1.2 Ⅱ级突发事件发生后,由事发地省辖市文物行政部门成立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应急处置工作。在处置的同时,将事件情况核实后报省文物局。

5.1.3 Ⅲ级突发事件发生后,由事发地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成立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应急处置工作。在处置的同时,将事件情况核实后报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省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在迅速核实情况后,视情况启动应急预案,在及时将情况上报省文物局和本级人民政府的同时,积极指导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5.2 信息报送

5.2.1 基本原则

(1)迅速:各文博单位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突发事件发生后,立即通过110、119、120等常用报警电话报警,并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报告,并根据事态的发展及时续报。省文物局应急指挥部接到报告并核实后,在4小时内向国家文物局和省政府报告。事态严重或紧急情况,可越级上报。

(2)真实。报送信息应当做到客观实际、真实准确。

(3)全面。报送信息应当多侧面、多角度反映事件本身。

5.2.2 报送内容

(1)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现场情况。

(2)事件的简要经过、人员伤亡及文物受损情况。

(3)事件原因分析。

(4)事件发生后采取的措施、效果及下一步工作方案。

(5)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5.2.3 报送形式

突发事件信息可在知道后的第一时间以电话形式报告,必要时和有条件的应附音像资料,随后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

5.3 指挥和处置

5.3.1 省文物局应急指挥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根据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提出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的建议,并采取以下措施:

(1)对事发地省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作出具体的处置指示。

(2)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或有关处室负责同志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和督查。

(3)全力配合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要求研究部署各项行动方案,立即展开应急处置工作。

(4)掌握事件动态信息,并及时上报国家文物局和省政府。

5.3.2 省文物局各处室按照突发事件的性质和分类,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根据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5.4 有关要求

5.4.1 应急处置状态下,有关部门和单位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要保证领导在岗,车辆备勤,通讯工具全部开通,各类抢险救援物资保障到位。

5.4.2 各文博单位应急机动力量实行24小时备勤,以应对突发事件;有关部门和单位接到应急通知后,应在最短时间内到达指定位置,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

5.5 信息发布

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发布信息。

6 后期处理

(1)各文博单位应当组织开展突发事件损害后果价值评估,提出补救的意见或建议,组织开展补救工作。

(2)事件处理结束后,应将处理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

(3)根据事件暴露出的漏洞,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有关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7 应急保障

7.1 信息保障。建立健全并落实突发事件信息收集、传递、处理、报送各个环节的工作制度,完善信息传输渠道,配备必要的通讯及信息传输设备,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的安全畅通。

7.2 物资保障。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按照制定的应急预案,准备足够的应急物资。

7.3 人员保障。组建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队伍,根据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在应急领导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

7.4 宣传、培训保障。加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培训工作,公布应急指挥部和值班电话,宣传突发事件的预防、处置等常识,组织突发事件应急队伍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应急体系协同配合和快速反应能力。

8 责任与奖惩

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对不履行法定职责,迟报、谎报、瞒报突发事件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造成文物被盗、被毁、流失或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9 附则

9.1 本预案由省文物局负责解释

9.2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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