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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文物”与“文化遗产”概念的使用问题

时间:2014-05-09      字体:   

长期以来,文博工作中对文物、文化遗产的词义理解、概念使用,笼统地讲,似乎不成问题。譬如,我们通常说,文化遗产是人类文化活动的载体与见证,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即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似乎也是清晰和不言而喻的。然而确切地说,在现实工作和学理层面,我们往往对文物、文化遗产的概念却又有着种种不同的把握和使用,各种辞书及学术文章、专业出版物中也有着不甚一致的定义,理论著作与法规文件中、国内工作与国际交流中还常常因语境差异而将二者转换使用。于是,文物、文化遗产概念的使用问题又变得复杂、模糊起来。

我国对“文物”、“文化遗产”基本概念的使用

“文物”一词古已有之。据学界考证,最早见于《左传》。新中国成立后,基本沿袭了中国传统文化中“文物”的词义,其确切定义一般是指: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进程中遗留下来的、由人类创造或者与人类活动有关的一切有价值的物质遗存的总称,包括不可移动文物和可移动文物。《中国大百科全书》、《辞海》中对此均有表述。譬如,《中国大百科全书》对文物的定义为:从古代到当代可移动和不可移动的一切历史文化遗存。它具有两大基本特征:一是必须是人类创造的,或者与人类活动有关的;二是必须已经成为历史的过去,不可能再重新创造的。(谢辰生:《文物》,载《中国大百科全书(文物博物馆)》,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

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2002年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对“文物”的范畴作了指向更加明确的界定,确指人类创造的、历史遗留的、不可再生的、物质形态的文化遗产。具体列举了以下几类: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同时历史文化名城、街区也列入文物保护范畴。

“文化遗产”一词曾被新中国各类法规文件一直沿用(李晓东著《文物保护理论与方法》,故宫出版社,2012年版)。最具代表性的是,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文化遗产”。

2005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确定:“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是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历史上各时代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等可移动文物;以及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非物质文化遗产是……”

实际上,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出现、形成之前,日常工作习惯上对“文化遗产”、“文物”两个词汇的使用并没有严格的区别,概念上经常被人们自觉不自觉地混搭、串用。

国际上“文物”、“文化遗产”词义的界定与应用

在国际社会,联合国教育科学文化组织会议通过的有关国际公约中,与我国“文物”一词相对应的用语一般为“文化财产”或者“文化遗产”;从公约所列举的具体内容来看,“文化财产”一般是指可以移动的文物,“文化遗产”一般是指不可移动的文物。

1972年11月16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第17届会议在巴黎通过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规定,以下各项为“文化遗产”:

文物:从历史、艺术和科学角度来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画,具有考古性质成分或结构、铭文、窟洞以及联合体;

建筑群:从历史、艺术和科学角度看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风景结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单立或连接的建筑群;

遗址: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联合工程以及考古地址等地方。(国家文物局编《文物保护法律文件选编》,文物出版社,2012年版)

日本法律文书中的“有形文化财”,近似于中国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地面文物与可移动文物。(王军著《日本的文化财保护》,文物出版社,1997年版)

意大利关于文化遗产的定义是:文化遗产由文化财产和景观资产组成。文化财产包括具有艺术、历史、考古、人种-人类学、档案和目录学价值的可移动和不可移动物品,以及法律规定的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物品。景观资产包括具有体现某地区历史、文化、自然、形态学、审美学价值的建筑物和区域,及法律或根据法律认定为具有上述价值的资产。(国家文物局编译《意大利文化与景观遗产法典》,文物出版社,2009年版)

目前,国际社会关于“文化遗产”的概念,大多情况下趋于认同意大利关于文化遗产的定义。

关于文物工作中“文物”、“文化遗产”概念使用的几点建议

(一)在涉及世界文化遗产申报与管理、国际会议、国际间文化遗产保护双边协定签署、与世界遗产保护国际组织工作交流等事项时,为避免歧义,宜使用“文化遗产”一词;

(二)在涉及文化线路、工业遗产、农业遗产、20世纪遗产、当代遗产、民间文化遗产(如传统民居、乡土建筑、老字号)等既有文物又包含非物质文化有关内容的遗迹、遗存时,宜使用“文化遗产”一词;

(三)在“文化遗产日”等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联的纪念、宣传等活动中,宜使用“文化遗产”一词;

(四)在涉及文物保护、文物立法、文物宣传及地上文物、地下文物、田野文物、水下文物、馆藏文物、民间文物、流失文物、民族民俗文物以及文物收藏、文物展览、文物市场、文物出入境等概念时,特别是有关文物工作的法规、文书中,一般不宜冠以“文化遗产”,而应使用“文物”一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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