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文物考古学会
时间:2015-08-03 字体:大 中 小
河南省文物考古学会,是由河南省区域内文物考古工作者和单位自愿组成的地方性学术性群众团体。原名河南省考古学会,成立于1980年12月。学会现任会长孙英民,执行会长孙新民,副会长兼秘书长贾连敏。其办公地点设在河南省郑州市陇海北三街九号河南省文物考古研究院。
截至2015年,河南省文物考古学会共有团体会员17个,个人会员390人。学会下设:河南省文物考古学会古陶瓷专业委员会、河南省文物考古学会文物建筑专业委员会等。
本学会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和各项政策法令,广泛团结和联系我省文物考古工作者,发扬实事求是的优良学风,不断提高我省文物考古的学术水平,促进文物考古事业的发展,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本学会接受河南省社联、文化厅、文物局的领导和社团管理机关河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及监督管理。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党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和“古为今用”的方针,采取不同形式的报告会、研讨会进行学术活动,互通信息,交流经验,开展研究工作。
(二)根据国家和河南省的学术规划开展省内外的学术交流,为探讨和解决我国和我省文物考古方面的重大学术课题作出贡献。
(三)开展专业咨询和评估。
(四)定期或不定期的汇编和出版会员的研究成果。
(五)组织会员申报国家和省级科研课题;推荐会员的专著和论文,参加省社会科学优秀论著的评奖活动,同时评出本学会的优秀论著,以鼓励会员多出成果,出精品。
本学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填写入会申请表。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在文物考古部门工作,具有馆员和大学讲师职称以上的人员;文物考古机构中主管业务的领导干部;业余从事文物考古研究有显著成绩者和与文物考古有关其他学科的研究人员。
(四)省直和各省辖市的文博机构,以及大专院校的文博考古专业,均可为我会团体会员。
本学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职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方可任职。会长为本会法人代表。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团体会员每年会费1000元,个人会员每年会费20元;
(二)接受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河南省文物考古学会秘书处
2015年7月28日